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风险补偿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公正立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运作方式
第三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组织绩效评价。
第四条 无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市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市科技经费中核拨一定工作经费。
第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实施市风险补偿资金专项贷款的在无锡注册的商业银行,并与受托人签订合作协议。市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并按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受托人、合作银行无权动用市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合作银行提供风险补偿资金数额不低于 1:1的贷款。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市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区科技局申报。
第九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推荐意见,报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第十条 选聘相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由受托人会合作银行提出拟贷款支持项目初步意见,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拟贷款支持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贷,每个项目贷款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同时,项目单位与科技管理部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按期还本付息、并达到科技项目合同目标的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利息补助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报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同意,给予贷款利息补助。
第四章 代偿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人进行代偿调查,提出拟代偿方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审核拟代偿方案,并报请市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代偿项目,贷款本金损失由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80%、合作银行承担20%,相应的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和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合作银行应按月向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报送贷款企业项目报表,合作银行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加强对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贷款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并联合受托人核实单位的还贷能力。对确实无法及时足额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批准后,由风险补偿资金向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单位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80%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20%部分留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应加强对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贷款工作的绩效考评,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合作银行,调整其贷款损失分担比例,对贷款损失分担比例调整后,绩效考评仍达不到要求的合作银行,取消合作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暂定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