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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三创”载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三创”载体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加快推进创新资源集聚,促进无锡经济转型发展,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大力度加快“三创”载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104号)、《无锡市“三创”载体建设管理意见》(锡政办发〔2011〕26号)、《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办法》(锡政办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市“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公布的“三创”载体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三创”载体评价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分级考核评价工作体系。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地区“三创”载体的考核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和组织对全市“三创”载体的考核评价。  市“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三创”载体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三创”载体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三创”载体考核遵循围绕目标、稳步推进,科学严谨、讲究实效,客观公正、规范合理的原则,全面反映被评价载体的现实状况。   

第五条 市“三创”载体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服务能力情况(发展方向、内涵建设、机构运营、政策措施、创新投入);  (二)孵化培育情况(入驻企业数、人才数、入驻率);  (三)科技产出情况(销售收入和利税增长、高企数、上市情况、研发机构建设、核心技术成果、毕业企业数);  (四)依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三创”载体满足下列条件,在考核评价时可获得加分。  

(一)当年被评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或通过复核的加2分,被评为国家级孵化器或通过复核的加3分。  (二)当年建有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通过验收的加1分,建有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通过验收的加2分,建有省级产业研究院或通过验收的的加3分。  (三)载体内企业当年有上市后备企业或成功上市给予加分,每家上市后备企业加1分,每上市一家加2分。  (四)载体内企业当年建有或通过验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家加0.2分,当年建有或通过验收市级重大研发机构或省级其他研发机构的,每家加0.5分,当年建有或通过验收国家级研发机构的,每家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  (五)载体内企业当年获得市级科技奖项或承担市级科技人才项目或由市科技局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项目,每家加0.2分,获得省级科技奖项或承担省级科技人才项目的,每家加0.5分,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或承担国家级科技人才项目的,每家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   

第七条 “三创”载体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三创”载体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三创”载体要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按评价指标如实反映情况,并按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证明资料报送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评价意见,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自评、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评价意见结合考核申报材料,对全市“三创”载体提出评价意见,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考核结果和排名。  (三)“三创”载体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的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第八条 “三创”载体考核评价应当与奖励惩处挂钩。  

“三创”载体考核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五星级(95分及以上)、四星级(94-85分)、三星级(84-70)、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次。评价为星级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五星级等次的给予奖励,市各类科技项目优先鼓励和支持;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